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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关心事之开发商交房有关规范解析

   日期:2025-01-14     来源:www.lianmiu.com    浏览:557    评论:0    
核心提示:1、收房验收法律规范有的开发商在交房时,小区的路还没有铺好,绿化还没健全,一些基础设施也没配置齐全,不少业主就想了解到底收房有什么条件什么规范?大家下面就一块认识下!2、收房验收有关手续步骤第一有一点大家了解,建筑单体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

1、收房验收法律规范

有的开发商在交房时,小区的路还没有铺好,绿化还没健全,一些基础设施也没配置齐全,不少业主就想了解到底收房有什么条件什么规范?大家下面就一块认识下!

2、收房验收有关手续步骤

第一有一点大家了解,建筑单体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国内《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出货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货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经过验收并合格的标志。所以,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不是约定将建设单位获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不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需要经过消防验收,才能出货用。另外,依据建设部《产品住宅实行住宅品质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详解书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房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出货销售的新建产品住宅时,需要提供《住宅品质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详解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必须具备的条件。

2、寄发公告。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公告书》或《入伙公告书》等交房公告,有些同时还打电话公告业主。此时,业主要按约前往。由于合同中一般约定,假如业主未能在约按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赞同交接。假如无故不交接,有些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状况不可以按约前往,书面公告进步商,并说明缘由。

1、预检整改。在还没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马上出货业主用的房屋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准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有关职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同,领取房子钥匙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成本。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情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第三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越30天。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依据入住公告书的需要,携带有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类资料一般包含:入住公告书、交易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顾客资料用)。假如委托别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1、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状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3、收房验收纠纷处置有关法规支持

2、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假如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假如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现在法官一般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我们的行为舍弃了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可以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他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可以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产纠纷,依据去年6月1日起推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出货房子,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约定,经他们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他们当事人没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可以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须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可以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第一要由购房人提出,假如房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愿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房人除去享有上述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讲解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需要赔偿损失:1.产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2.产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产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6.房子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紧急水平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值超越3%的;8.因为开发商是什么原因,办理产权证超越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现在尚无司法讲解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买房的业主假如对开发商交房步骤有异议的,必须要准时提出并保全证据,先通过协商解决然后再考虑法律渠道,但必须要注意不要拖太久,以免错过法院可同意诉讼时间。

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必须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假如和开发商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应该注意千万不要错过法院可以同意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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